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投向领域和资本金应用限制范围、优化收益平衡及“自审自发”试点等措施,全面优化专项债管理机制,助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用于特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生态环保等领域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意见》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专项债的投向领域和资本金应用限制范围、优化专项债项目的收益平衡问题,以及允许经济大省等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等。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是对过去多年以来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环节的一次优化,涉及投向、预算平衡、审核管理、发行使用、管理监督等方方面面。
在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方面,《意见》提出了“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清单。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这将增强专项债使用的灵活性,有助于各省在申请专项债时更方便地因地制宜申报项目,提高项目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匹配度。
同时,《意见》还扩大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并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化的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起的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智能化改造等纳入其中。此外,还提高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5%提高至30%。这将有利于带动“新基建”的新一轮升温,对于新兴起的产业是重大利好。
在专项债券项目的审核与发行方面,《意见》也进行了重大调整。下放了专项债券项目的审核权限,由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十省(含计划单列市)以及雄安新区开展“自审自发”试点。同时,审核频率也从一年一审改为了“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此外,对于“自审自发”以外的地区,《意见》也完善了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提高了申报和审核的效率。这将加快专项债券资产金额的投入项目,尽早解决问题。
《意见》的出台将明显提升专项债的使用效率,有助于解决近年来专项债发行节奏偏慢、合乎条件的项目缺乏的问题。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和实施,专项债将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以及促进新兴起的产业与城市更新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收藏 3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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